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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开始日期:2024-09-27 结束日期:2024-10-27 分享到:

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最新要求,结合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州财政局对《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凉财企统〔2018〕81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请于2024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309号金财大厦资产管理科(邮编615000),信封上注明“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1015221162@qq.com。

附件:

1.关于《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的说明.docx

2.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凉山州财政局

2024年9月27日

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凉山州州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评价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州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出资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得收入支出安排的管理活动。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四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实行滚动编制。

(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州委、州政府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相互衔接,讲求绩效。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预算法定,公开透明。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州本级国有企业和州本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州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州属国有企业是指州政府授权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以及其他州本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州委、州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州本级党政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州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州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州政府授权履行州本级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监管部门)、州属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确定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调整方案,向监管部门批复预(决)算。

(四)督促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向州政府、财政厅报告相关情况。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依法公开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修)订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提出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本部门负责监管企业预算执行,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核本部门监管企业申报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规定将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五)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州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根据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算收入

第十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州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收入、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州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二)州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州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州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州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州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利润,或按州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

(二)州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其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参照同类独资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收取。

(三)州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

(四)州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州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五)州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经州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州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

第十三条州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监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报州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具体制定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四章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为州属国有企业。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衔接协调,避免交叉重叠。

第十六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全州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国企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转移性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等规定,按照不低于30%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州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州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针对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州属国有资本运营、产业投资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分担州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州属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第五章预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编制。

第二十三条编制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州委、州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结构调整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三)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五)上年度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

(六)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七)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状况和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编制。

第二十五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财政部门按照州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通知。

(二)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制要求,按照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金注入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绩效结果等情况,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六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州政府审议后,报送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编列到目级科目;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九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监缴,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企业解缴。

第三十条州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州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州级财政。未经州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三十一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州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州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规范账务处理。用于资本金注入的资金,还应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等,落实国有权益。

第七章转移支付

第三十四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设立对县(市)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十五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编制、分配、执行等参照州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相关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安排使用结果及时报送州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州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州属国有企业应当围绕成本、产出、效益等方面设定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目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三十九条州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第四十条州属国有企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监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评结果绩效抽查复核,必要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州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决算编制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州属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财政部门,并对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监管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四十五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州政府审定,由州政府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有关机构部门批复决算。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州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州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州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的,监管部门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时应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对州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对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由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州属国有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收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申报上缴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缴利润中计提。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凉财企统〔2018〕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