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有效性:有效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0-22 10:43
【打印本页】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起草了《四川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设立了湿地恢复费。2024年4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出台了《暂行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18条。
(一)总则。共3条,主要对湿地恢复费制定目的、缴纳使用原则、适用范围与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
(二)收缴与使用管理。共11条,规定了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主体、征收主体、缴纳标准、缴费程序、减免、票据、入库级次、退付等内容。其中,结合我省实际,主要细化了湿地恢复费征收主体和征收标准,明确我省湿地恢复费由省林草局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如果涉及泥炭沼泽湿地的,应按上述标准的3倍执行。
(三)法律责任。共2条,对相关处罚措施作了规定。
(四)附则。共2条,对解释权、实施日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