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有效性:有效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6-0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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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州本级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2〕4号)、《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起草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三大强州战略深入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助推强州建设,促进我州国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健康发展。《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和加强州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政府出资人国有资本权益,明确州级国有企业权益。
二、背景及必要性
原《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于2016年12月,作为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配套文件,拟修订。
党的二十大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2〕4号)等政策文件,同时新的《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也同步准备印发,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文件,能对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强和规范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做补充,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需同步修订新的州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三、可行性
原《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实施八年,原《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也拟更新,《办法》需要按照新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对州属国有企业上缴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全流程管理,从上缴资金的范围、科目到上缴比例及方式均按照最新要求进行了更新,符合中央、省、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发展方针政策,符合凉山州实际情况符合,具有可行性。
四、合理性
《办法》参照原2016年印发的《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由州财政局印发实施,规范了国有资本收缴所适用的企业对象,完善了收缴国有企业利润收缴的范围,加强了与原各个新出办法的文件衔接,强化了相关部门及国有企业之间职责的约束,合理规范和加强我州州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确保国有企业利润效益完整上缴,不受损失。
五、修订情况
(一)规范适用对象。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对第二条适用对象进行了修订,将州委、州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授权州国资委等监管部门代表州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纳入收益收缴范围管理。
(二)完善收缴范围。一是在第七条对州属国有独资企业转为留存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视同净利润计算上缴应缴利润。二是在第八条明确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
(三)加强政策衔接。一是在第七条明确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国有独资企业方式上缴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缴利润中计提。二是在第三条明确州属国有企业特别利润上缴相关内容。
(四)强化责任约束。一是在第二十五条明确出资人单位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二是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州属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财政部门将会同出资人单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扣减考核得分、移送有权机关等措施予以处理。
此外,还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预算管理办法》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
凉山州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