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旅游产业发展引导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12-2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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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财规〔2023〕2号
各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州级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文旅强州战略及旅游产业发展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州州级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旅游条例》《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凉山州州级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15日
凉山州州级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旅强州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四川省文艺副中心、国际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规范和加强州级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旅游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做好“三篇大文章”推进“三大强州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凉山州州级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州政府批准设立,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州旅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凉山州州级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共同管理,采用项目法的分配方式进行支持,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规划编制、人才培育、项目建设、营销推广、市场主体培育、品牌创建、产业发展、执法管理及州委、州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等。
第五条 规划编制范围包括:
全州及区域性重点旅游规划编制、咨询及项目实施评估等。
第六条 人才培育范围包括:
(一)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的旅游人才参照凉山州委组织部行业人才引进标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强化本土人才培育。提升旅游行政部门管理人才业务能力,提高旅游企业人才经营水平,采用多种形式对文旅人才进行培育培养。
(三)积极鼓励行业自律。鼓励与旅游相关的窗口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车、网约车、宾馆服务人员及景区从业人员等直面游客的行业)积极开展全域旅游宣传,注重城市文明、大力提升服务水平,开展评先评优活动。
第七条 支持旅游项目建设范围包括:
(一)重点旅游项目推进,包括支持旅游景区的创建、基础设施改造、服务品质提升,信息化建设及精品旅游路线和旅游强县建设等。
(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包括旅游产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园区、度假旅游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
(三)乡村振兴旅游开发,包括乡村旅游开发或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等。
第八条 支持营销推广范围包括:
(一)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年度旅游宣传营销(主要包括户外广告宣传、节事会展宣传、新媒体宣传、移动通信宣传、宣传片及外宣品制作、客源地及目的地营销等)。
(二)积极开展文旅消费券发放活动。根据凉山州文化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安排,与各大文旅消费平台合作,不定期发放文化旅游消费券,消费券金额、发放方式及发放规则择机发布。
第九条 市场主体培育范围包括:
(一)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在州内新注册并从事文化旅游类运营的企业,严格按照州委、州政府出台的《凉山州支持服务业发展十二条政策(试行)》《凉山州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扶持奖励资金。加大对小微旅游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助推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激励开发新兴业态。对开发运营皮划艇、热气球、低空旅游等新技术新业态的投资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积极鼓励团队游。实施引客入凉奖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当前经济运行持续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3〕32号)及州级相关政策落实奖补。
第十条 支持品牌创建范围包括:
(一)成功创建国家级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成功创建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新评定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镇、天府旅游名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天府旅游名村、天府度假村)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创建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等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为四川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等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滑雪旅游度假地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滑雪旅游度假地等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新评定为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六)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县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八)新评定为金鼎级主题文化饭店、金叶级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定为银鼎级主题文化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名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天府旅游名宿、大凉山旅游名宿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新评定为天府旅游名品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评定为大凉山特色美食名店、特色旅游商品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获得州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对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不合理、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绩效目标的。
(三)未经过规范的申报程序或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单位按要求逐级申报,程序规范,材料完整。
第十三条 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全州旅游业发展规划、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以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当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与州财政局联合发布当年度申报指南,征集旅游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第十四条 各县(市)文化旅游、财政部门将本地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州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单位报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逾期未申报或申报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纳入当年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因品牌创建而获得的奖励需附国家和省州有关通知或政策依据文件。
第十六条 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具体评审方法由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确定,并抄送州财政局。
第十七条 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商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州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州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拨付资金。若当年奖励额度不足,统筹次年资金额度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需报州财政局、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以及不得用于其他与旅游产业发展引导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形成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当年度未支出完毕确需结转使用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要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开展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资金分配有关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审核、汇总各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填报的绩效目标,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送州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实施绩效管理,可适时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文化旅游、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严重违纪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同一项目,旅游项目建设资金、品牌创建资金只能选取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扶持奖励对象须在凉山州内注册登记。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旅游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凉财行〔201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