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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0-23 16:18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凉府办发〔2024〕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紧组织实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等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标准,明确资金申报程序,及时快捷兑现到位,确保省州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各县(市)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要建立高效完善的政策传导机制,加快推动政策兑现落实。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国家、省州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最新政策信息,逐条解读政策标准和申报方式,指导企业掌握政策、用好政策,争取政策支持;要全覆盖对企业做好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

三、严格监管督查。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擅自扩大受益群体。州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和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的督查检查,加强跟踪督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消费提质增效

(一)继续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按省80%、州6%、县(市)14%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州财政局、人行凉山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2024年9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山洪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等安置工作中,符合规定的额外购房奖励及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政策,省州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财政局、人行凉山州分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接待来凉山入境过夜游客达300人次、500人次、1000人次的旅行社,州级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财政局)

二、继续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四)继续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须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按省80%、州6%、县(市)14%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县(市)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省州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支持解决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六)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备、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州级重点工业项目(省级重点项目除外,并已纳入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项目库),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3000万元,州级财政给予40万元的激励;3000万元(含3000万元)—4000万元,州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激励;4000万元(含4000万元)—5000万元,州级财政给予60万元的激励;5000万元以上,州级财政给予80万元的激励;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州级财政再增加20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2024年1—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生产规模在2024年1—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州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激励;对年生产规模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30亿元(含30亿元)—50亿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10亿元(含10亿元)—30亿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激励;年生产规模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25%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

(九)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经营规模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30亿元、30亿元(含30亿元)—5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批发企业(个体),州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激励。年经营规模1亿元—3亿元、3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以上,且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个体),州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激励。年经营规模2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餐饮企业(个体),州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

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州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的农户和养殖场,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州级财政支持县(市)充分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等财政资金开展牛羊能繁母畜激励。(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十一)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规模以下和新建投产入规入统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统州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激励。对月度申报首次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州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激励,当年营业收入每超入统标准50%,则州级财政增加1万元的激励,激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年度申报首次入统和“个转企”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州级财政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激励。对申报入统的限上个体户,州级财政给予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激励。(责任单位: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

以上措施与省州已出台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