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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09:26 【打印本页】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凉山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农村“厕所革命”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等任务的资金。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牵头绩效管理。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商州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监控、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两种方式分配。

第五条 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当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农村“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任务量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工作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给予补助,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项目法分配主要按照州委、州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聚焦全州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州农业农村局商州财政局,牵头组织各县(市)进行项目储备、申报等工作,通过州级评审后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通过州委、州政府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七条 州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当年工作任务,州委、州政府决策等,商州财政局及时研提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资金下达相关决策程序;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结合本级财力投入情况,按时做好项目方案编制、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县级安排使用的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户厕新建及改造提升;

(二)村公共厕所新建及改造提升;

(三)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四)其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州本级安排使用的经费,主要用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评定、验收、工作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下达的项目任务与绩效目标管理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县(市)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进一步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行管护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项目资产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应按国有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等进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明细表,按照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分类进一步界定量化资产,明确量化对象。同步落实管护制度,夯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使用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或县级决策程序确定的机构审批后施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30日内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州本级安排使用的经费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施行。

第十四条 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范围与内容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20日内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公示公告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实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条 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财政局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价、抽查核查等方式,对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州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督查等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