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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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凉山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 凉山片区的安排部署,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开展各类建后管护模式创新试点、高标准农田激励资金、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其他相关内容的资金。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牵头绩效管理。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商州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具体负责审核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指导设置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监控、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工作。
各县(市)财政局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分解、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及本县(市)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本地区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分配。
第五条 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面积、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给予补助,绩效考核结果因素主要根据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承担项目县(市)上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考核结果与标准给予奖补。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州农业农村局按照当年工作任务,州委、州政府决策等,商州财政局及时研提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资金下达相关决策程序;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结合本级财力投入情况,按时做好项目方案编制、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承担项目县(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
(八)建后管护及开展各类建后管护模式创新试点;
(九)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州本级安排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工作考核、规划修编等与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可在满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建后管护任务的前提下,按不高于到县州级财政预算资金20%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
第十条 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等与项目建设及管理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进一步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行管护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项目资产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应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明细表,按照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分类进一步界定量化资产,明确量化对象。同步落实管护制度,夯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属于工程建设任务配套资金的,按中央、省级建设资金要求合并编制实施方案,报州农业农村局审批;其他任务用途的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下达到县级30日内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范围与内容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20日内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公示公告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
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七条 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财政局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价、抽查核查等方式,对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州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督查等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