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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地方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09:33 【打印本页】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凉山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地方性动物传染病免疫疫苗和消毒药补助等地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任务的资金。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动物传染病是指羊痘、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猪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圆环病毒和狂犬病等。

第四条 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牵头绩效管理。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商州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指导设置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监控、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六条 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畜禽饲养量、地方发生动物疫情程度、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给予补助。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州农业农村局按照当年工作任务,州委、州政府决策等,商州财政局及时研提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资金下达相关决策程序;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结合本级财力投入情况,按时做好项目方案编制、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先采购地方性动物传染病疫苗。

(二)采购消毒药、消毒设备、防护服等动物防疫物资。

(三)其他地方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等相关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按程序报经州农业农村局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九条 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任务。具体方式由县(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条 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县(市)应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地方性动物传染病疫苗和消毒药等防疫物资管理制度和相关台账,形成的项目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和人员分工,切实做好动物防疫物资、资产管理,确保动物防疫物资、资产发挥效益。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农业农村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或县级决策程序确定的机构审批后施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30日内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范围与内容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20日内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公示公告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七条 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财政局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通过评价、抽查核查等方式,对上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州级地方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设备物资管理,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督查等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