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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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凉山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州烤烟防雹体系建设、烤烟生产发展、烟叶灾害救助等资金,以及按照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使用该资金安排的项目。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牵头绩效管理。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商州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指导设置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监控、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采取据实法和项目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五条 据实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烤烟防雹体系建设、烤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烤烟生产高质量发展考评激励奖补、烟叶生产灾害救助。
第六条 项目法分配主要按照州委、州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聚焦全州烤烟生产发展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州农业农村局会商州财政局,牵头组织各县(市)进行项目储备、申报等工作,通过州级评审后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通过州委、州政府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七条 州农业农村局商州财政局按照州委、州政府考评认定结果及重要决策部署,及时研提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资金下达相关决策程序;县(市)烟叶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局、财政局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结合本级财力投入情况,按时做好项目方案编制、预算分解下达和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按据实法分配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烤烟防雹体系建设,包括气象服务,炮点基础设施建设,防雹弹药采购,作业设备年检维护,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资格培训、作业补助,其他防雹相关工作等。
(二)烤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烤房、烟夹、烟地深耕、烟路、烟水、高标准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考核激励,包括对完成当年收购任务的县(市)按地区类别给予定额专项补助,对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考评排名靠前的县(市)给予激励奖补。
(四)烟叶生产灾害救助,包括因灾害对烟叶生产补种、改种,病虫害防治,损毁烟田、烟路、烟水、烤房等基础设施维修。
第九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下达的项目任务与绩效目标管理使用资金。
第十条 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县(市)烟叶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县(市)烟叶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局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进一步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行管护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项目资产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明细表,按照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分类进行股权量化,进一步界定量化资产,明确量化对象。同步落实管护制度,夯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烟叶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局应编制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或县级决策程序确定的机构审批后施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30日内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范围与内容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20日内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公示公告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市)烟叶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局应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烟叶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局等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八条 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财政局等部门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价、抽查核查等方式,对上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相关涉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 县(市)烟叶生产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州级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条 县(市)烟叶生产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督查等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财政局、烟叶生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