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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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凉山州州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国家、省、州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的资金,贴息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主要是指在我州获得的各类银行机构提供的涉农产业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预算,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牵头绩效管理。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商州财政局拟定年度贴息方案与通知、审核有关材料、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指导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通知申报。根据产业发展重点与上级已发布年度贴息政策,州农业农村局商州财政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度贴息资金支持对象、贷款用途范围、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六条贴息申请。符合条件的贴息申请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贴息申请主体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PDF电子材料。
第七条县级审核。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贴息申请主体是否符合财政贴息对象条件进行核实,对申报资料对照原件逐一审核,如实填报本辖区范围内年度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贴息申请纸质材料正式行文报送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
第八条州级审查。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开展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年度贴息资金拟安排方案。
第九条公示及异议处理。州农业农村局将年度贴息资金拟安排方案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州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写明具体、真实的情况。州农业农村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条兑付。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按规定履行资金下达相关决策程序,由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兑付给相关申请主体。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贴息资金补助对象是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州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州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州级(含)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以及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农业产业化重点支持对象等。
(一)种业企业,是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所规定的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培育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州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和州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被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州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
(三)州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是指经国家、省和州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被列入国家、省和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农民合作社。
(四)州级(含)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是指经国家、省和州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被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和州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的家庭农场。
第十二条贴息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凉山州内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须依法取得许可或审批。
(二)实体经营。其中,农民合作社必须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
(三)经营正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合作社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紧密。
第十三条贴息申请单位全资子公司的贷款贴息可由贴息申请单位(即母公司)统一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贴息的贷款应符合以下用途范围:
(一)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包括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新建和更新改造)。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包括用于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及其初加工和现代种业、农机 、烘干冷链物流等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一)以贴息申请主体名义贷款,但以个人名义支付贷款本息的;企业、合作社以负责人或其他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和支付本息的;贴息申请单位出资或控股的非全资子公司的贷款。
(二)贴息申请主体将贷款资金用于股权等投资的,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置换他行贷款的。
(三)同一个申请主体的同一笔固定资产贷款(一个贷款合同视为一笔贷款),已经获得过其他财政贴息的(含中央、省、州、县级各类财政贴息政策)。
(四)同一个申请单位的同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一个贷款合同视为一笔贷款),在同一年度内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贴息的(含中央、省、州、县级各类财政贴息政策)。
(五)在贷款当年度至申报截止期,贴息申请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贷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本付息的,或贴息申请单位出现停工停产、拖欠员工工资、严重财务困难等可能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
(七)企业、合作社无法提供证明与农民利益联结相关资料的。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申请单位必须凭贷款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
第十七条贴息标准。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且不高于贷款合同实际执行利率。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且符合用途范围的贷款额、相应的贴息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对单个项目(或主体)固定资产贷款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单个项目(或主体)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不超过15万元/年。
第十八条财政贴息资金按当年预算额度实行总额上限管理,设置补助系数,同时,优先扶持国家、省、州级评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及有农业担保的贷款。
第十九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州财政局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通过评价、抽查核查等方式,对上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相关涉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二条 县(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州级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并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县(市)农业农村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督查等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州级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视情况停止资金拨付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